居然,藏着这么多“电费刺客”!******
文/汪俐辰
近日,上海市一女子晒出12月用电账单,上了热搜!这张账单也让很多人大为震惊:11月只交了197元电费,12月却发现自己欠费3481元。排查后发现“电费刺客”,竟是忘关踢脚线取暖器。
电费蹭蹭上涨,却不知原因为何?家中电器,如何使用更省电?国是君为大家揪出以下“电费刺客”,省电小妙招get!
“刺客”一:电暖器
一到冬季,特别是没有暖气的南方,各种电暖器齐上线,功率一般都不小,费电程度也可想而知。这时该如何省电?
首先,最好不要频繁开关电暖器,一般电暖器在启动时候是最费电的。
其次,使用电暖器时,温度无需开太高,调到人体舒适的程度即可。同时也尽量不要频繁调节电暖器的温度,以免在不停切换高、低功率的过程中损失电能。
当然,最重要的是如果有较长时间不在家,特别是春节回家过年之前,使用电暖气的一定记得关暖气!关暖气!关暖气!
“刺客”二:电热水器
电热水器无疑是冬季的耗电大户,建议在使用时根据季节调整电热水器的温度。在冬季,可将温度调至55℃左右。
如果家里人多,热水器使用频繁,那最好不要经常插拔电源插头,频繁开关反而更耗电。倘若不是经常使用或家里人少,建议使用完后拔掉电源,用时再提前打开。
此外,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电热水器镁棒水垢会越来越厚,从而导致加热效率越来越低,也更加费电。建议定期检查、更换镁棒、清理水垢。
“刺客”三:空调
当空调制热时,温度每调低2℃,可节电10%以上。
在冬季,可将空调温度设定在20℃左右,并将吹风口调至向下吹,这样吹出之后热空气自然上升,制热效率高,节能又减耗。
此外,避免频繁开关空调。如果短时间外出,可将家中的空调调至睡眠模式。
空调在制热时,很容易积灰,如果长期不清洗,将会越来越耗电。建议一个月左右清洗一下空调滤网和散热翅片。
“刺客”四:冰箱
年关将至,冰箱也要被年货塞满了。但要注意的是,冰箱内食物不管是太满还是太空,都会比较耗电,一般放置三分之二的食物最为省电。
其次,尽量减少冰箱门开关的次数。从冰箱取出食物后要迅速关门,这个习惯长期保持能省不少电。同时可以根据季节进行档位调节,冬天可以将冰箱室内温度调至4-5档,比较省电。
此外,冰箱摆放位置也与电费挂钩。尽量放置在阴凉通风处,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热源。冰箱的顶部及左右两侧和背部距离墙壁应该留10~20cm空间位置,以利于冰箱散热,从而减少电耗。
超龄、蒙灰都更费电
超龄电器
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家电存在漏水、漏电、引发线路短路等隐患,耗电量也高于原耗电量约20%—40%。如果出现噪音过大、效果变差等老化特征,建议及时保养或更换,避免电器安全事故。
蒙灰家电
布满灰尘的电脑主板和电源大约会增加30%的耗电量;
布满油渍的油烟机运行负担加重,耗电量也随之增加15%—30%;
冰箱冷冻室的冰霜厚度达到4—6毫米时耗电量会增加30%左右;
水垢、灰尘、油渍像是套上“脏马甲”,不仅容易滋生细菌、影响电器工作效率,还会不知不觉“偷电”,建议及时给家电去污除尘。
综合自国网浙江电力、封面新闻等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